江蘇省公安機關2012年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工作與2012年全省招考公務員工作一并進行,公開招錄人民警察545名。根據(jù)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fā)?z2012?{28號)精神,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12年招考公務員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志愿從事公安工作,具有較強的吃苦耐勞和忠誠奉獻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
(三)符合招考職位所規(guī)定的專業(yè)、學歷等條件和要求;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一般不超過25周歲。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yī)職位、省級公安機關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五)身體健康,體貌端正,體檢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7、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jīng)濟和其他問題正在接受審查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2012年應屆畢業(yè)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不滿五年的;
18、2011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者;
19、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或者進入公安隊伍的。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報名和資格審查
本次招警的網(wǎng)絡報名和資格審查與全省招錄公務員工作同步,網(wǎng)址見各市招考簡章。時間:2012年2月7日至13日。由市、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公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二)筆試
1、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類別,見各市招錄職位簡章。
2、筆試內容
A類考試科目:《公共基礎知識》(A)、《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A)、《申論》三科。
B類考試科目:《公共基礎知識》(B)、《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B)兩科。
公共科目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各科目考試范圍以《江蘇省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為準。
3、筆試時間
2012年3月11日: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礎知識》(A)(B)
10:10~11:50《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A)(B)
下午 14:00~16:30《申論》
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體檢和體能測評
體檢、體能測評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公務員局負責組織實施。體檢、體能測評時間安排在面試前進行。在筆試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員中,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和體能測試人員。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zhí)行(見附件)。
(四)資格復審
體能測評、體檢合格的考生,在參加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經(jīng)復審,不具備報考資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試資格。
(五)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原則上按1:3的比例,按筆試成績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工作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統(tǒng)一要求組織實施。
(六)考察(政審)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績,計算考生總成績。根據(jù)考試總成績,按照職位擬錄用人數(shù)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政審對象。政審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guī)定》實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職位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遞補。
(七)錄用
政審合格者為擬錄用人員,由招錄機關向社會公示7天后,報經(jīng)省公安廳政治部審核同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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