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
第 2 頁: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
第 3 頁: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分類 |
第 4 頁: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
第 5 頁: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 |
第 6 頁:附條件的與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
五、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
1.效力待定的行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認),要么走向無效(否認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無效;在有效或無效之前的狀態(tài)就是效力待定狀態(tài);―――即使合同最后走向無效,也沒有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行為時是限制行為能力,但過一段時間后取得了完全行為能力,追認權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經(jīng)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本人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無論是否善意)。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追認權優(yōu)于撤消權)。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權而已)―――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權不需要經(jīng)過法院,通知即可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可變更、可撤銷的行為:―――相對無效(voidable)
不能因為一種行為可以撤消就認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為;
不能因為一種撤消權不能行使就認為其他撤消權也不能行使;
可撤銷合同本身從一開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無效;
合同撤消后產(chǎn)生的后果和宣告無效的后果相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屬于形成訴權)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要求撤銷,法院可以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73.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注意:不是從撤消事由發(fā)生之日)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欺詐和重大誤解的區(qū)別是:欺詐是對方故意的錯誤性稱述導致,重大誤解一般是對方過失的錯誤性稱述導致;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本身內容的誤解,而不能是別的方面的誤解,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重大誤解一般適用于是雙方都有誤解,少數(shù)情況下可以是只有一方誤解,如對交易主體的誤解。--------隋彭生言。
注意:欺詐和幾種類似行為的區(qū)別:
①戲謔行為(如說“把頭擰下來給你當球踢”)
、诳浯笮袨(如賣瓜的老農(nóng)說自己的瓜“甜如蜜”)
、鄢聊徽Z(是否構成欺詐看有沒有告知義務,賣方有義務,買方無義務)
第三人的欺詐不能動搖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效力,除非合同當事人知道對方受欺詐―――如果不僅是知道第三人欺詐,甚至和第三人串通了,則行為無效。
除了合同法中的欺詐是可撤消的,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無效的
脅迫如果是直接針對人身,如用刀威逼,這種行為是危害公共利益的,應該認定無效而不是可變更可撤消,因此這里指的脅迫一般是精神上的,并且是手段和目的違法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是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的兜底
注意:格式條款由于具有反復適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無效
違約金顯失公平的也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由法院給于調整。
3.無效的民事行為:(void)
從成立之日起就是絕對、當然、確定、自始無效;
例外:
沒有預售許可證無效,但補辦后有效;
承包工程資質不夠無效,但竣工前取得資質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動宣布無效;
宣布無效沒有時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張無效;
無效的后果:
自始無效;
返還財產(chǎn)(不當?shù)美?;
損害賠償(締約過失);
解決爭議條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