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犯罪客體
一、犯罪客體的概念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社會關系就是人們在生產(chǎn)和共同生活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社會關系有物質的社會關系和思想的社會關系之分,它們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為的侵犯而成為犯罪客體。政治、經(jīng)濟、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是作為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不是一般的社會關系,如友誼關系、借貸關系等,而是刑法第13條明確規(guī)定的那些社會關系,它們一旦為犯罪行為所侵犯,就成為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必要要件。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客體,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能構成犯罪。
二、犯罪客體的分類
在刑法學中,通常把犯罪客體分為三種,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直接客體。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所作的不同層次的概括,是一般與特殊、整體與部分的關系。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某個具體部分。例如,殺人罪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傷害罪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等等。直接客體是每一個具體犯罪的構成的必要要件,是決定具體犯罪性質的重要因素。
一般來說,一種犯罪行為只直接侵犯到一種具體社會關系,如盜竊罪、殺人罪等,這叫單一客體。但也有的犯罪行為直接侵犯到兩種以上具體社會關系,如搶劫罪等,稱之為復雜客體。在復雜客體中,兩種客體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齊觀。
三、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
犯罪客體是抽象的,它總是通過一定的載體表現(xiàn)出來,這一載體就是犯罪對象。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xiàn);而人則是一定社會關系的主體或者承擔者。犯罪分子的行為作用于犯罪對象,就是通過犯罪對象來侵犯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如果只看到犯罪行為對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體現(xiàn)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就不能正確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見,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兩個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四點:
(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不。犯罪對象本身不是社會關系,而是具體物或者具體人。犯罪對象只有通過其所體現(xiàn)的犯罪客體才能確定某種行為構成什么罪。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對象則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卻不一定受到損害。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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