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犯罪主體
一、犯罪主體概述
犯罪主體要件,是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并應(yīng)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是犯罪構(gòu)成的一個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體。沒有犯罪主體就不存在犯罪,更不會發(fā)生刑事責任。因此,確定犯罪主體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
二、自然人犯罪主體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7條和第30條、第31條的規(guī)定,犯罪主體分為兩類,即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按照我國刑法的一般規(guī)定,只有達到法定年齡并具有刑法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gòu)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
(一)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刑法第17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4個階段: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為從寬處罰年齡階段。此外,刑法第17條第4款還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即辨認自己行為的意義、性質(zhì)、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確認一個人為無責任能力,有兩個標準:一是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于精神病狀態(tài);二是由于這種病癥使他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為醫(yī)學標準,后者為心理學標準。將兩者結(jié)合起來,才能構(gòu)成無責任能力。這里的精神病應(yīng)作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精神分裂癥、癲癇病等,也包括癡呆癥、夜游癥、病理性醉酒和一時的精神錯亂等等。
從心理學角度講,某人缺乏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意識和意志。一切精神正常的人,對于自己實施的如殺人、傷害等行為都有辨認和控制的能力。但對精神病人來講則不然,他們?nèi)狈@種能力。但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
在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以外,還存在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中間狀態(tài),這就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4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9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特殊身份
刑法規(guī)定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gòu)成犯罪的自然人主體叫一般主體,還要附加特殊身份才能構(gòu)成犯罪的叫特殊主體。這里的特殊身份指的是與犯罪行為相關(guān)的身份,如男女性別、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司法人員、證人、辯護人、代理人、中介人員等,在刑法規(guī)定中把特殊身份作為構(gòu)成要件的情況下,特殊身份便是主體的必要要件。
還有的刑法條文中規(guī)定把特殊身份作為從重或從輕處罰的條件的,也是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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