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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講義(5)

來源:考試吧 2013-07-17 16:33:2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第 1 頁:一、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第 2 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 3 頁: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非常重要)
第 4 頁:四、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 5 頁: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重要)
第 6 頁:六、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第 7 頁:七、勞動爭議的解決
第 8 頁:八、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六、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一)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企業(yè)簽訂的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xié)議。

  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可以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

  責任與爭議: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務派遣——用工的補充形式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

  顯著特征: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

 

  適用范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三)相關規(guī)定: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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