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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講義(4)

來源:考試吧 2013-12-23 9:20:10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考試吧編輯整理“2014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講義”,供考生備考。
第 1 頁:一、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第 2 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 3 頁: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非常重要)
第 4 頁:四、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 5 頁: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重要)
第 6 頁:六、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第 7 頁:七、勞動爭議的解決
第 8 頁:八、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八、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前面內(nèi)容有所涉及,關注以下內(nèi)容: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

  【提示】注意容易混淆的數(shù)字

  1.訂立勞動合同中: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履行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3.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中: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提示】區(qū)分賠償責任與違約金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違反培訓協(xié)議,未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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