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勞動法
第一節(jié)勞動法的體系
一、勞動法的概念
法或法律是一定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由國家專門機關創(chuàng)制,以權利義務的設定為調整機制,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的調整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的總和。法由于其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不同的法律部門的總和構成了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勞動法就是一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法的含義可以有多種理解。20世紀30年代我國法學界有代表性的觀點對勞動法的定義是:“勞動法為關系勞動之法。詳言之,勞動法為規(guī)范勞動關系及其附隨一切關系之法律制度之全體。”
、偈澜缟献鳛槌晌姆ù碇坏牡聡▽κ澜绾芏鄧液蜌W盟的法律制度有深刻的影響,德國法學界對勞動法的界定是:“勞動法是關于勞動生活中處于從屬地位者(雇員)的雇傭關系的法律規(guī)則的總和!
②《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對勞動法的定義是:“適用于雇傭、報酬、工作條件、工會及勞資關系的法律總稱!
、郛斍,我國法學界關于勞動法的定義雖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其一,狹義的勞動法僅指勞動法律部門的核心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這一規(guī)范性文件。其二,廣義的勞動法則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一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其三,勞動法是指法律科學中的一個亞學科,是以勞動法作為研究對象的理論體系,即所謂的勞動法學。法律體系中存在勞動法,也就必然產生以勞動法為研究對象的勞動法學:研究勞動法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其發(fā)展、勞動法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本書所運用的勞動法的概念是指第二種含義。
二、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一)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和特征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一些社會關系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即必須遵循的基本規(guī)范和指導思想。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直接決定了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性質,是勞動立法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系的本質的認識,體現了統治階級對勞動關系運行中的矛盾、差異甚或利益沖突的基本態(tài)度;驹瓌t的內容與性質直接決定了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內容與性質。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特點:
第一,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勞動法律部門中具有指導性、綱領性的法律規(guī)范,而不是調整勞動關系運行中的特定事項或勞動關系當事人某一特定行為的具體規(guī)定;驹瓌t一般并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tài),亦不需規(guī)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實現的方式。因而,基本原則的內容在明確性程度上顯然低于調整勞動關系的具體規(guī)定。但是基本原則所覆蓋的事實狀態(tài)遠遠地大于具體規(guī)定。勞動法的某一具體規(guī)定只能對一類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基本原則卻可以調整整個勞動關系運行領域。第二,不同的法律部門有著不同的基本原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所調整的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勞動法律部門的本質和特點。
第三,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著高度的穩(wěn)定性,只要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未發(fā)生根本性的變化,基本原則是不會改變的。勞動法對某一類行為的具體規(guī)定或標準可以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而變動,如最低工資標準可以改變等,但基本原則則是相對穩(wěn)定的。第四,基本原則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對各項勞動法律制度均具有約束力。勞動法律制度中的各類具體規(guī)定不能與基本原則相抵觸,基本原則適用于所有的勞動關系。
(二)勞動法基本原則的作用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作用:
第一,指導勞動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各項勞動法律制度的統一、協調。盡管勞動法的內容極為豐富、復雜,包括勞動關系、勞動標準、社會保險、就業(yè)、培訓和勞動監(jiān)督檢查等各項勞動法律制度,一些勞動標準還在不斷地變動,但是它們始終是統一的,具體規(guī)定之間總是有著內在聯系。其基本原因就在于各項勞動法律制度遵循著相同的原理和準則,基本原則在勞動法律規(guī)范系統內發(fā)揮著指導作用,維系和保證勞動法制的統一、協調和穩(wěn)定。
第二,指導勞動法的實施,正確適用法律,防止出現偏差。勞動法律淵源種類繁多,立法主體亦呈現多層次的特點,勞動法的具體規(guī)定難免出現不統一甚或沖突的現象。但是只要能夠堅持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就可以保證勞動法的正確適用。
第三,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助于勞動法的理解、解釋,對于認識勞動法本質有指導意義,可以彌補勞動法律規(guī)范可能存在的缺陷。勞動關系的事實狀況非常復雜,勞動關系又是動態(tài)多變,勞動法律必須對日益繁紛復雜的勞動關系給予深刻、有效和正確的調整。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極有可能出現沒有準確適用的法律條款,此時,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可以直接適用,補充勞動法律制度的不足等。
(三)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有多種理解和闡釋。根據《憲法》和《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歸納為以下內容:
1.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chuàng)造勞動就業(yè)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根據《憲法》的上述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可以說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是勞動法的首要原則。
勞動權是指法律保證的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能夠參加社會勞動并因勞動而產生或與勞動有密切聯系的各項權利,包括平等的勞動就業(yè)權、自由擇業(yè)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保護權、職業(yè)培訓權等。勞動權絕不是僅僅包括工作權一項權利,而是包括與勞動相關的一組權利束,勞動權亦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平等的就業(yè)權和自由擇業(yè)權是勞動權的核心。該項權利對于公民來說,不分性別、民族、政治信仰、財產狀況,均有權實現就業(yè),有權依法自由地選擇職業(yè),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就業(yè)促進條件,以提高就業(yè)能力和增加就業(yè)機會,禁止任何形式的就業(yè)歧視和職業(yè)歧視;對于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為提高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就業(yè)條件,擴大就業(yè)機會。
勞動是社會存在與發(fā)展的基礎,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創(chuàng)造出滿足勞動者生存與發(fā)展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勞動者對勞動的需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是對勞動過程本身的需要,通過勞動,勞動者獲得發(fā)展;其二是對勞動產品的需要。因此,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的應有之義;勞動過程就是勞動力的消費過程。勞動力具有生理性特征,具有生命周期和生理間歇周期,因此休息休假權亦是勞動權的組成部分。
勞動權受到國家的保障,這種勞動權保障具體地體現為基本保護、全面保護和優(yōu)先保護等方面。
所謂基本保護是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的最低限度的保護,即基本權益的保障。在勞動者的利益結構中,生存與發(fā)展是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對勞動者最為重要,保障勞動權首先就是要保障基本利益。因為任何權利要求均不能超過給定生產力的發(fā)展水平和社會所處的發(fā)展階段。
所謂全面保護是對勞動者權益和權能的保護,包括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法定權益和約定權益,無論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哪個方面,無論是勞動力的所有、占有、交換、使用等哪種權能,勞動法都給予全面保護。
所謂優(yōu)先保護是指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利益都給予合法保護的同時,優(yōu)先保護在勞動關系中事實上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秳趧臃ā烽_宗明義地規(guī)定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外,在特定情況下,當對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發(fā)生沖突時,勞動法優(yōu)先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例如安全與生產發(fā)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安全重于生產的原則,即使生產受到影響也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等。
2.勞動關系民主化原則
我國《憲法》的序言中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在市場經濟體制中關于經濟組織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里,強調民主管理。依據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其他規(guī)定,勞動關系民主化原則同樣是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勞動關系民主化原則的具體內容分別是:第一,勞動者有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有通過工會、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第二.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有就勞動關系事務和生產經營事務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第三,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集體協商權和共同決定權。勞動條件不能由勞動關系當事人單方決定,一般勞動條件的決定,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職業(yè)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通過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形式決定。第四,政府制定或調整重大勞動關系標準應當貫徹“三方原則”,即政府、工會和企業(yè)家協會(雇主協會)共同參與決定或聽取工會和企業(yè)家協會(雇主協會)的意見。第五,用人單位制定重要規(guī)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利益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重大處罰等事項應當通過一定形式聽取工會意見。第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當貫徹“三方原則”。第七,在勞動關系領域的其他方面,工會享有廣泛的參與權、知情權和咨詢權等。
3.物質幫助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钡谒氖鍡l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依據憲法的上述規(guī)定和其他規(guī)定,物質幫助權原則是勞動法的第三條基本原則。
物質幫助權是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就業(yè)機會時有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物質幫助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就勞動者而言,主要通過社會保險來實現。市場經濟對于勞動者的風險表現在勞動力市場的系統風險之中,具體為生、老、病、死、傷、殘、失業(yè)等,勞動者及其家庭通過勞動獲得其生存與發(fā)展的條件,勞動力市場的系統風險作為一種客觀存在,不能依賴勞動者及其家庭來抵御,只能依靠社會力量加以解決。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強行性規(guī)范,決定了社會保險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保險項目。被保險人和用人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繳費義務,而且不能自行選擇繳費標準。社會保險的基本屬性就是它的強制性。通過物質幫助權的實現,保證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
此外,社會保險作為物質幫助權實現的主要方式,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社會性。社會性包括保險范圍的社會性,各類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被納入社會保險的范圍;保險目的的社會性,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既反映社會的政治進步,也促進經濟發(fā)展;保險組織和管理的社會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的保險制度,由國家立法確認和保護,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運營、保險待遇的給付和管理等方面由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互濟性;砸环矫姹憩F為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另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險基金平衡調劑,將個別勞動者的風險所形成的損失和負擔在繳納保險費的多數主體間分攤。
第三,補償性。勞動者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均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創(chuàng)造的,各項社會保險的給付集中地反映了其補償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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