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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備考知識點(1)

  【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母法條:

  民法通則:

  9、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合同法:

  4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消的權利。撤消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關法理: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有民事權利能力,才有成為民事主題的可能。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開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與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則因個體心智,健康狀況而有差異。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知識點: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

  (認定自然人出生時間的標準依次為:戶籍證明,醫(yī)院出生證明,其他有關證明)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

  有繼承關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確定死亡時間(繼承法意見第2條: 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機關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

  3、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例外規(guī)定

  A、關于胎兒的應留分額:繼承法28條(死體/活體/出生后死亡)

  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此時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

  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完全行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為16周歲),限制行為能力(年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無行為能力(年齡/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

  5、無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純獲利益,無行為能力人處分零花錢

  6、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純獲利益,能力范圍內,此外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行為,單方民事行為為無效行為(與合同法的區(qū)別)

  7、特殊行為能力:適用特別法:如結婚能力

  8、法人權利能力與經營范圍之關系:合同法解釋10條

  禁止性規(guī)定:限制經營/特許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包羅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經營

  機關法人簽定的營利性質合同為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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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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