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參考范文
文明乞討 共促和諧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們的生產(chǎn)、生活還沒有達到一定程度,國家的財力有限,所以流浪乞討是這一階段的必然產(chǎn)物。盡管社會保障問題會隨著國家的經(jīng)濟好轉而逐步得到落實,但是在沒有改變之前,我們應該做好流浪乞討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在抓好經(jīng)濟建設這個中心的同時,要抓好軟環(huán)境建設,既要給流浪乞討者人權,也該加大管理的強制力,促使流浪者能文明乞討,促進社會和諧。
目前而言,我們首先要堅決依法查處強討惡要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對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上強討惡要、糾纏行人的,發(fā)現(xiàn)一個查處一個。對組織、指使、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實施強討惡要等行為的,予以從重處罰;嚴厲打擊以乞討為掩護從事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對糾集乞討人員在公共場所實施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團伙,堅持露頭就打,重點打擊組織策劃者和犯罪團伙骨干,嚴防其成為滋生黑惡勢力的土壤。
其次,對于拐賣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拐騙、租借兒童,壓榨少年兒童乞討牟利的;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組織、參與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乞討團伙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次,醫(yī)療單位對送來救治的屬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流浪乞討人員,在其病情基本穩(wěn)定后,應告知或護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門救助機構求助。民政部門對屬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等情況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積極查找并通知其親屬、所在單位接回。對無法找到其親屬、所在單位或其親屬、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應通知其戶籍或住所所在地民政部門接回。須跨省接領的,應向省民政部門報告,由省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
最后,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滿16周歲的流浪乞討人員,直接送民政部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收容撫養(yǎng)。對智障人員和無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且非患危重疾病的精神病人,一律送救護站。對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定點醫(yī)院治療。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高度重視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和救助,給處于困境的弱者以關心和幫助,給百姓一個平靜、安寧的社會,以此來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促進和諧社會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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