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j_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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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招考對象及條件 |
第 2 頁:招錄單位及名額 |
第 3 頁:報名及資格初審 |
第 4 頁:考試及資格復審 |
第 5 頁:體檢及考察 |
第 6 頁:公示 |
第 7 頁: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
第 8 頁:紀律與監(jiān)督 |
第 9 頁:附件 |
確定擬錄用人員后,由用人單位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內(nèi)容包括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擬錄用職位、考試成績、畢業(yè)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yè)和監(jiān)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間接受社會舉報,期限為7天。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diào)查線索。
擬錄用人員名單公示7天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或難以否定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