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刑法對外國人的效力范圍
卞某,23歲,外國人,系某國在醫(yī)科大學的留學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醫(yī)科大學另一外國留學生安某拳打后,蓄意報復。6月10日晚7時許,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學生l樓104會客室會客,便手持木棒,到會客室敲門。安某將門打開后,卞某用木捧擊打安某。安掙脫后,會同在該校的本國留學生翁某、風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國留學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學生宿舍2樓走廊中部208房間門前,雙方形成對峙狀態(tài)。后雙方發(fā)生毆斗。在廝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隨手用尖型菜刀亂刺,刺中對方留學生翁某的上腹部,創(chuàng)傷透入胸腔,將肝臟切成局部破損,經搶救無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問題]卞某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可否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卞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卞某某為報復他人,聚眾斗毆,并在斗毆的過程中,使用菜刀亂刺,將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根據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時,主觀故意不明確,對他人的死、傷均持放任態(tài)度,因此,對被害人死亡他應負(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和第11條的規(guī)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均應適用我國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國留學生,不屬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自應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圍
李學沛,男,26歲,工人。王義勇,男,24歲,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國公民。某年10月,該二人受雇在美國輪船上工作。同月24日,輪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輪船上飲酒鬧事,不僅不聽從船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勸阻,反而公然殺死制止他們的中國公民張世良。殺人后又搶劫了一些其他船員的財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劃逃到第三國。由于在隱藏期間二人的財物被盜,王義勇被迫回到船上,并報告了李學沛隱身之處。其后,巴西警察將李、王二犯逮捕。
[問題]李、王的犯罪行為可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么?
我國刑法對李學沛、王義勇應當適用。李學沛、王義勇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構成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的,均適用我國刑法。李學沛、王義勇受雇于美國輪船,在輪船停泊巴西時殺人,應當依照刑法第7條的規(guī)定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圍
溫源和,泰國籍。戴文,廣東省廣州市人。余錫寬,廣東省臺山縣人。上述三人在泰國曾策劃進行跨國販毒活動。約定戴文負責接運毒品,經我國昆明、廣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與余錫寬進入昆明市與從泰國到達的溫源和會面后,共同約見了潛入昆明市的國外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時間和地點。8月16日下午6時許,戴文和余錫寬在昆明市火車站外水果攤接收毒品時,被當場抓獲,繳獲海洛因22768克。溫源和于當晚亦被抓獲歸案。
[問題]對本案行為人能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么?
對本案三名行為人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三行為人的販毒行為有一部分是在我國領域內實施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的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以外,均適用我國刑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均屬于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本案三名行為人預謀販毒雖在國外,但實施販毒的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屬于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應當適用我國刑法。溫源和雖是外國人,但不屬于刑法第11條規(guī)定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亦應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4:訴時效中斷
劉某某,男,32歲,工人。劉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騙手段強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劉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盜伐集體林木200株。
[問題]對劉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是否還要追究?為什么?
對劉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應當追究。根據我國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guī)定,犯罪所應適用的法定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劉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盜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規(guī)定,盜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劉某某犯該罪的追訴時效本應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屆滿。但是在其所犯的盜伐林木罪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前,劉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實施了強奸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即前罪的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時間歸于無效。這樣,劉某某盜伐林木罪的5年追訴時效應從1997年3月12日開始重新計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訴期限內,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