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酸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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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集體勞動爭議是指有共同理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根據(jù)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的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其特點表現(xiàn)在:
(1)勞動爭議仲裁庭為特別合議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單數(shù)仲裁員組成;
(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shù)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3)影響范圍重大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由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集體勞動爭議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的15日內(nèi)結束,需要延期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l5日;
(5)仲裁庭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處理,開庭場所可設在發(fā)生爭議的企業(yè)或其他便于及時辦案的地方;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shù)卣畢R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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