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垩汉罄U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條件。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3.保全措施的終止。
(八)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征管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注意事項:
(1)實施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應當通知被執(zhí)行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
(2)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等為限。
(3)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zhí)行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4)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xù)。
(5)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zhí)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繼續(xù)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zhí)行人繼續(xù)使用;因被執(zhí)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九)欠稅清繳制度
《征管法》在欠稅清繳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集中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限期繳稅時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fā)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1)擴大了阻止出境對象的范圍!墩鞴芊ā返谒氖臈l規(guī)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墩鞴芊ā返谒氖藯l規(guī)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根據《征管法》第四十九條和《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欠繳稅款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即對納稅人的到期債權等財產權利,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繳稅款。
如果欠稅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怠于收回其到期的資產、款項等,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權。
(5)建立欠稅公告制度。
(十)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1.稅款的退還!墩鞴芊ā返谖迨粭l規(guī)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稅款的追征!墩鞴芊ā返谖迨䲢l規(guī)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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