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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問答題
【答案及解析】
(1)甲建筑公司2011年權(quán)利、許可證照與營業(yè)賬簿應繳納印花稅=4×5+(350+50)×10000×0.5‰=20+2000=2020(元)
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證應當按件貼花,每件5元。《稅務登記證》不用繳納印花稅。
(2)甲建筑公司2011年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繳納印花稅=(50+10)×0.3‰×10000=180(元)
(3)甲建筑公司2011年簽訂租賃合同應繳納印花稅5元。
(4)甲建筑公司2011年簽訂貨物運輸保管合同應繳納印花稅=9×10000×0.5‰+8×10000×1‰=125(元)
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jīng)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5)甲建筑公司2011年簽訂貸款合同和產(chǎn)權(quán)轉(zhuǎn)移書據(jù)應繳納印花稅=40×10000×0.05‰+50×10000×0.5‰=270(元)
(6)甲建筑公司2011年簽訂廣告制作合同應繳納印花稅=3×10000×0.5‰+7×10000×0.3‰=36(元)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shù),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7)甲建筑公司2011年簽訂技術(shù)開發(fā)合同應繳納印花稅=(1000-200)×0.3‰×10000=2400(元)
技術(shù)合同的計稅依據(jù)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研究開發(fā)經(jīng)費不作為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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