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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述題
1. [解析]民法保護人身權,確立人身權制度的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方面:
(1)自生物物種角度而言,人身權制度保護和確立民事主體的人身權不受侵犯,為人類的繁衍和延續(xù)提供了前提條件。
(2)保護基本人權的需要。各項具體的人身權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權在民法領域的體現(xiàn)。如生存權是首要人權,生存權有賴于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擁有并得到嚴格的保護。
(3)保護人格尊嚴的需要!睹穹ㄍ▌t》第101條規(guī)定:“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毙枰⑷松頇喾芍贫,特別是建立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制度,充分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
(4)建立和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的需要。人與人之間彼此區(qū)分和彼此尊重是建立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的前提,而彼此區(qū)分有賴于姓名和名稱,尊重的內容即為個人享有的自由、名譽、隱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通過人身權制度保護人格權和身份權,無疑會有利于社會關系的有序狀態(tài)的建立、維持及受到破壞后的回復,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2. [解析]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姓名權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姓名決定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xiàn)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22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xiàn)實中有重名的現(xiàn)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shù)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3)姓名變更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jīng)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jīng)過登記,非法法定程序的變更沒有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題
1. [解析]乙的行為構成對甲姓名權的侵害!睹穹ㄍ▌t》第99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逼渲校^盜用是指未經(jīng)他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guī)定,凡是非法干涉、盜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財產(chǎn)損失,均構成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國某大學發(fā)出電子郵件,即構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構成盜用他人的姓名。侵害姓名權的行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產(chǎn)生的后果是精神損害及某些財產(chǎn)利益的損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擔侵害姓名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應當包括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等形式。
2. [解析](1)葛新偷看張騰日志又向同學透露日志的內容,這種行為侵犯了張騰的隱私權。隱私權又稱為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不愿公開或不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一般而言,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是未經(jīng)權利人同意而披露,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的構成要件有:未經(jīng)權利人同意,實施了披露行為,主觀上為故意,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曉。葛新未經(jīng)張騰同意偷看其日志,并故意向其他同學披露,班里大部分同學都知道了張騰是私生子一事。該行為侵犯了張騰的隱私權。
(2)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公民的隱私權構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因而法院應支持張騰的訴訟請求,判令葛新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張騰的精神損失。
3. [解析](1)乙的行為侵犯了甲的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泄露他人的隱私。具體有以下情形:①刺探或以其他積極主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②騷擾、窺探他人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③泄露因業(yè)務或職務關系合法掌握的他人隱私。④公民在私人交往中了解、掌握對方的某些情況,如其本人明確表示不希望外傳,或其內容明顯不應擴散的,同樣屬于個人隱私。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的構成要件有:未經(jīng)權利人同意,實施了披露行為,主觀上為故意,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曉。本題中,乙未經(jīng)甲的同意擅自在論壇上披露甲的個人信息,為不特定的他人所知曉,擾亂了甲的正常生活。其行為已經(jīng)侵害了甲的隱私權。
(2)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公民的隱私權構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4. [解析](1)養(yǎng)老院的行為侵犯了李老漢的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xiàn)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肖像作為公民的形象標志,與姓名一樣是標明特定自然人的符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與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離。侵犯肖像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權利人的同意;客觀上確有使用行為。案例中,養(yǎng)老院將李老漢的照片放在養(yǎng)老院網(wǎng)站主頁上以作宣傳,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jīng)權利人同意,因而侵犯了李老漢的肖像權。
(2)法院應支持李老漢子女的請求,判處養(yǎng)老院停止使用李老漢的照片,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5. [解析]雜志社的行為侵害了甲的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己獲得的社會評價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常見的侵害名譽權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侮辱,即以書面、口頭、暴力形式進行人身攻擊;二是誹謗,即隱瞞真相、捏造事實并加以傳播。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主觀上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二是客觀上實施了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批評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批評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案例中,雜志社記者蘇某因對甲不滿,撰文捏造事實,貶低甲的人格,使甲的社會評價下降,受到同行的嘲諷,這一行為侵犯了甲的名譽權。
6. [解析]該縣教育局沒有侵犯學生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xiàn)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肖像作為公民的形象標志,與姓名一樣是標明特定自然人的符號,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與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離。
侵犯肖像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jīng)權利人的同意;客觀上確有使用行為。因為該教育局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不是出于惡意而非法使用公民的肖像,雖然未經(jīng)本人同意,但也不屬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權,因而是正當?shù)摹⒑戏ǖ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