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理論背景]
財產申報制度是一種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要求特定人群對其財產和收入情況進行如實申報的制度。這一被稱為“陽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國的《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從財產申報制度產生之日起,它對反腐倡廉,樹立政府和公務人員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政策背景]
(1)2010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堅決執(zhí)行中央關于報告?zhèn)人經濟和財產,包括收入、住房、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yè)等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并自覺接受紀檢部門的監(jiān)督!
(2)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規(guī)定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領導干部、大中型國企領導每年須上報個人財產及婚姻變化、配偶子女移民狀況等。此次新規(guī)定,在申報內容上首次提及有價證券、股票、基金等經濟投資情況,房產投資情況一年一報;刪除了“組織對報告保密”條款,領導干部虛報瞞報可免職。
【標準表述】
[意義]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的出臺,是國家用以監(jiān)督、規(guī)范公務人員的行為、保障公務人員正確行使權利、預防和制止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行為的一種重要措施,意味著申報內容將成為辦案過程中的重要證據,說明了在我國反腐體系中領導干部申報環(huán)節(jié)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強化,表明了黨中央國務院懲治腐敗的力度和決心,也反映出了抓干部隊伍建設、塑造清正廉潔形象、遏制腐敗滋生與蔓延的舉措之實,對腐敗官員有很強的震懾作用。
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對于建立懲防體系,加強廉政建設,完善監(jiān)督機制,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權威觀點]
我們說要實行政務公開,也要對官員的財產收入實行公開。這件事情要做得真實而不走過場,就必須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長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
——溫家寶
[對策措施]
當前,官員財產申報已經邁出了可喜的步伐,但從建立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際需要來看,必須抓緊構建相關的法律體系,完善配套措施,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積累經驗,為全面推行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中公教育總結如下措施:
第一,要構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法律體系。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能否“水到渠成”,關鍵在于立法。只有通過立法,把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建立起來,才能做到“名正言順”,從根本上消除抵觸情緒,推進財產申報制度的順利實行。從全國范圍來看,官員財產申報的立法工作不宜久拖,需要國家盡快出臺相關法律制度來推動。應通過全國人大立法,逐步建立健全規(guī)范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以解決現行相關規(guī)定定位不明、效力不高的問題。
第二,要規(guī)范官員財產申報行為。規(guī)范官員財產申報行為,防止各地自行其是,或避重就輕,甚至走過場,是保證財產申報制度能夠得到切實執(zhí)行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規(guī)范官員財產申報行為包括規(guī)范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時間、公開內容及明確申報主管機關等方面。
第三,要建立健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所需要的配套措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還需要采取一些配套措施,比如完善金融賬戶實名制、建立科學的財產評估制度、實行金融電子化、強化責任追究等,從而為保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撐。
【一句話點評】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必然是反腐倡廉的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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