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行政命令的種類和法律效果
行政命令一經作出,相對方便有了相關的義務,必須按行政命令要求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否則須承受行政主體給予的處罰。
22.行政監(jiān)督
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jiān)督的行政行為。
23.行政獎勵的原則
行政獎勵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1)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2)公正、平等原則;(3)獎勵與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24.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xié)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xié)議。
25.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xié)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6.行政程序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其特征主要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動的方式、步驟、/頃序及時限的總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權力的方式與步驟。
2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1)程序法定原則;(2)相對方參與原則;(3)效率原則;(4)程序公正原則。
28.行政違法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法律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9.行政違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行政違法可以進行多種分類:
(1)根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與行政相對方的違法。
(2)根據行為的方式和狀態(tài)不同,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
(3)根據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30.行政責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31. 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
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1)通報批評;(2)行政賠償等。
32.行政賠償
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33.行政賠償方式
34.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guī)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5.行政復議
所謂行政復議,系指行政相對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
36.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1)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5)便民原則。
37.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方,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依法訴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據此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zhí)行裁判等司法活動的總和,是司法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
38.行政訴訟管轄概述
39.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
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40.行政訴訟參加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總稱。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訴訟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訴訟中的翻譯人、鑒定人、證人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人,與訴訟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一般稱為訴訟參與人,不具有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
41.原告
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2.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43.代理人
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其行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人有三種情況:(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設定的為其進行訴訟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的人。(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進行訴訟的人。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