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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專項突破:法律常識

  五)刑法部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刑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刑法是指系統(tǒng)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刑法是指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規(guī)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誕生。此后,為了適應不斷發(fā)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懲治、防范犯罪的實際需要,國家立法機關對1979年刑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補充和修改,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面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目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這是一部統(tǒng)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3條至第5條規(guī)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受處罰”。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犯罪的定義與特征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違反刑法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

  4.犯罪構成的概念

  所謂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刑法規(guī)定犯罪構成的意義在于:首先為區(qū)分罪與非罪以及此罪與彼罪提供法律標準;第二,為確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法律根據(jù);第三,為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犯罪構成包括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四個要素。

  5.犯罪主體

  犯罪的主體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它包括作為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和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

  6.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它包括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1)犯罪的故意

  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在這種心理態(tài)度支配下實施的犯罪就屬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兩種: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間接故意。

  (2)犯罪的過失

  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

  (3)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犯罪目的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犯罪動機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內心沖動或起因。

  7.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當合法權利遭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公民有權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必要的反擊。正當防衛(wèi)不僅不構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護。

  8.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9.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也就是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

  (2)犯罪未得逞。也就是行為人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未能達到犯罪的既遂形態(tài)。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刑法》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從而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另一種是雖然已經(jīng)實施完了某種犯罪行為,但在犯罪結果發(fā)生之前,主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3)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結構,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間結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

  13.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是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具有下列特征:(1)主體必須是由三人以上組成的;(2)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和固定性;(3)具有共同實施某種犯罪的目的性;(4)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14.單位犯罪

  《刑法》第30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5.單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即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團體;

  (2)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決定的是單位集體或其負責人;

  (3)必須實施了犯罪行為;

  (4)單位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處罰。

  16.刑罰

  刑罰,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17.刑罰的種類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chǎn)。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18.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管束和群眾監(jiān)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刑法》規(guī)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19.拘役

  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zhí)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過1年。

  20.有期徒刑

  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矯正的一種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能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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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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