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督導的功能與內容
一、社會工作督導的功能
社會工作督導具有三大功能,即行政的功能、教育的功能和支持的功能。
行政功能:要求督導者在被督導者的招募與選擇、被督導者的引導與安置、工作計劃與分配、工作監(jiān)督、回顧與評估、工作授權與協調等方面擔負指導責任。
教育功能:要求督導對被督導者完成任務時所需的知識與技能給予指導,協助被督導者達成專業(yè)上的發(fā)展。
支持功能,要求督導者向被督導者提供心理和情感上的支持,促使被督導者感到自我的重要性與價值感,讓被督導者能輕松面對工作。
督導功能的分析
二、社會工作督導的內容
(一)行政性督導的內容
督導者在社會服務機構中是行政科層結構的聯結點,行政性督導主要提供“組織的結構性”和“完成工作所需資源的可近性”支持。
1.社會工作者的招募和選擇
通過面試選擇
2.安置和引導工作人員
3.工作計劃和分配
4.工作授權、協調與溝通
5.工作監(jiān)督、總結和評估
6.督導者扮演多種角色
(1)緩沖器角色。其任務包括處理服務對象申述;接受那些不滿被督導者的決策而要求與更高層級談話的服務對象的申請;保護被督導者使其不必處理服務對其錯誤決策的強烈情緒;保護被督導者使其不必承受行政管理者不合理的工作量標準而產生的負擔等。
(2)倡導者角色。一方面督導者積極代表被督導者的利益,作為行政中間人,幫助社會服務機構管理者清楚地了解被督導者的利益、問題,提出改善建議;督導者有時也會采取理性的辯論、迎合,或是以某種交換形式的談判來倡導可被接受的建議。另一方面,督導者也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機構政策的規(guī)劃工作。
(3)機構變遷推動人。督導者一方面積極地影響機構行政管理者進行變遷,另一方面也影響被督導的工作者接受這些改變。
(二)教育性督導的內容
督導者不僅要提供被督導者完成工作所需的知識,并要協助社會工作者由“知”轉為“做”,督導者通過個別督導或團體會談,發(fā)揮知識能力學習與自我覺醒反饋的效能。
1.教導有關“服務對象群”的特殊知識
2.教導“社會服務機構”的知識
3.教導有關“社會問題”的知識
4.教導有關“工作過程”的知識
5.教導有關“工作者本身”的知識
6.提供專業(yè)性“建議和咨詢”
(三)支持性督導的內容
社會工作者最常面臨的壓力來源包括:一是來自服務對象的壓力;二是來自工作的壓力;三是來自服務機構的行政壓力。因此社會工作督導必須發(fā)揮其支持性功能,幫助被督導者增強自我功能,平衡和安撫工作情緒,緩解焦慮,增強其工作信念,提高工作效能,從而呈現出良好的工作表現。
1.協助被督導者適應和處理服務工作中所帶來的挫折、不滿、失望、焦慮等各種情緒,增強被督導者的自我功能。
2.給予關懷和支持,讓被督導者在工作過程中有安全感,并愿意嘗試新工作。
3.協助被督導者發(fā)現工作成效,并能自我欣賞,激發(fā)被督導者的工作情緒和士氣,并對機構逐漸產生認同感和歸屬感。
4.給予被督導者從事專業(yè)的滿足感和價值感,促進其對專業(yè)的認同,進而愿意持續(xù)投身社會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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