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救災捐贈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組織實施
(2)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銀行賬號等
(3)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
境外救災捐贈
(1)民政部負責對境外通報災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災捐贈的態(tài)度,確定受援區(qū)域。民政部負責接受境外對中央政府的救災捐贈
(2)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境外對地方政府的救災捐贈
(3)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接受境外救災捐贈,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4)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的外匯救災捐贈款按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辦理
(5)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入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對救災捐贈款指定賬戶,專項管理,并對救災捐贈物資建立分類登記表冊
(2)在民政部組織開展的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民政部可以統(tǒng)一分配、調撥全國救災捐贈款物
(3)發(fā)放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fā)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賬目清楚、手續(xù)完備,并向社會公布
(4)對災區(qū)不適用的境內救災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變賣
(5)可重復使用的救災捐贈物資,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回收、妥善保管
(6)接受的救災捐贈款物,受贈人應當嚴格按照使用范圍,在本年度內分配使用,不得滯留
(7)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況應當按照民政部規(guī)定的統(tǒng)計標準進行統(tǒng)計,并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
(8)各級民政部門在組織救災捐贈工作中,不得從捐贈款中列支費用。經民政部門授權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自身組織章程,在捐贈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經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