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社會工作概述
1.1兒童的概念與界定
(1)兒童的概念一般意義上指未成年的人類。在有的國家將人在性成熟以前均稱為兒童。①兒童概念的表述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屆聯(lián)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中規(guī)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在我國的實際工作中,多將兒童的年齡界定為0~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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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兒童是人的生命中一個特定階段;
b.兒童是作為人生的初始期而受到關注的;
C.兒童是人特別需要保護和關愛的階段。
(2)兒童的界定
、偕砟挲g無論是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界定的18歲,還是我國所使用的14歲標準,這些對兒童界定的方法,均是以其生理上生命存續(xù)的時間為依據(jù)來辨識兒童的身份。②心智年齡在特殊因素的作用下,心智年齡和生理年齡會產(chǎn)生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雖然在公共政策等層面很難體現(xiàn),但其決定了服務對象的實際狀態(tài),對社會工作者的實務工作有著很大的影響。
(3)兒童的特點
①生理特點
a.成長性。兒童的神經(jīng)系統(tǒng)、循環(huán)系統(tǒng)、內臟器官、肌肉骨骼組織等也都處于成長之中,這樣全方面的發(fā)展,只發(fā)生在兒童期。
b.基礎性。兒童的成長為其今后的成年打下基礎,并可能由于童年的某些經(jīng)歷,造成其成年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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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發(fā)展性。兒童的心理與其生理一樣處于發(fā)展期,人格基本成形,認識和社會化還處于雛形。
b.依戀性。兒童對其撫養(yǎng)者的依戀,不僅基于情感上的需要,同時也是生存需要的自然反應。
c.可塑性。兒童的心理成長,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處的環(huán)境,包括社會環(huán)境和撫養(yǎng)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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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探索性。由于兒童是對事物認知的能力尚有欠缺,豈有很多行為,表現(xiàn)出探索的性質,其過程和結果,也是增加認知能力的重要途徑。
b.模仿性。通過這種模仿性,人們可以采取控制示范行為的方式,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
1.2兒童的需要
(1)生存的需要兒童生存的需要不僅表現(xiàn)在其要獲得足夠的物質以滿足生命延續(xù)和身心成長方面,還表現(xiàn)為這些需要的滿足,不能依靠其個體實現(xiàn),必須由其家庭或者社會來滿足。有時需要社會政策層面介入幫助,亦可上升為法律的強制性要求。
(2)愛的需要兒童在家庭或者機構中生活需要愛,以使他們的情感也能夠獲得發(fā)展,使他們在成年進入社會以后,能夠與其他社會成員正常相處。兒童社會工作者在直接面向服務對象的具體實務中,有一部分就是要重構對兒童愛的供給,或者是幫助兒童建立起愛的代償機制。
(3)學習的需要兒童需要通過不斷的學習,長時間的積累才能使其今后成年步入社會時,更好地適應社會。社會和家庭有責任和義務為兒童提供學習的條件和機會。
(4)游戲的需要兒童需要游戲,這是由其天性決定的。兒童在游戲中獲得身體的成長,并通過游戲學會與人相處,逐漸地認識了解社會。當前由于游戲治療的放松性和療養(yǎng)作用,其被廣泛地應用于各個年齡階段以及各類社會群體的社會工作直接實務中,但這還是有別于兒童對快樂的自然而然的需要。
(5)社會化的需要兒童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學習社會角色,掌握道德規(guī)范。它既離不開與社會群體、集體、個體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也離不開個體主動積極地掌握社會經(jīng)驗和社會關系系統(tǒng)。兒童的社會化,既是兒童成長發(fā)展的個體的需要,也是社會對兒童群體的整體需要。
(6)被保護的需要既要保護兒童使他們獲得健康成長,又要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兒童社會工作既要努力通過合適的途徑去增進社會對兒童的保護,還要教育引導兒童學會自我保護,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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