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四節(jié)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形式和方法
二、稅務檢查的職責
(一)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jīng)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gòu)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有關單據(jù)憑證和資料。
6.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存款賬戶。
(二)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六)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mào)市場及集中經(jīng)營業(yè)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tǒng)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nèi)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