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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公安機關的性質
問題:公安的性質
1、性質的內容
(1)公安機關的性質,一般是指公安機關不同于其他國家機關的(根本屬性)。它是確定公安機關(職能、任務、職權)等問題的重要依據(jù)。
(2)我國的公安機關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2、性質的理解
(1)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根本屬性)。因為,它表明了公安機關的(階級本質),是公安機關性質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征)。
我國的公安機關性質只能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原因在于:第一,在任何一個階級社會中,警察機關都是統(tǒng)治階級維護統(tǒng)治的暴力工具,國家的性質決定了警察機關的性質。第二,我國又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公安機關的這一根本屬性,表明了三點內容:第一,它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一方面,必須堅持對人民實行民主,保護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須對極少數(shù)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實行專政。第二,它在國家政權中占據(jù)著重要的地位。因為,在國家政權里,軍隊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第三,它是國家意志的忠實執(zhí)行者。因為,它是根據(jù)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建立的,忠實地執(zhí)行人民的意志、國家的意志,而且是以國家賦予的任務為工作的總根據(jù)、總目標,以國家的法律、政策為全部活動的依據(jù)。
(2)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行政機關,原因在于:第一,我國的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公安機關又是它們領導下的一個職能部門;第二,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包括國防、外交、經濟、治安等內容,而我國的公安機關就是專門負責社會治安、行使治安管理權的機關。
(3)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刑事司法機關,原因在于:根據(jù)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偵查和執(zhí)行刑罰的職能,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所以,它又是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4)公安機關具有武裝性質,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第一,它是一支具有武裝性質的紀律部隊;第二,它執(zhí)行的是具有武裝性質的任務;第三,它配備有一定數(shù)量的武器裝備。
細節(jié)性內容:
(1)(周恩來)曾指出,國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這充分反映了公安機關的重要地位。
(2)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務,包括:第一,預防和控制犯罪活動;第二,預防和查處各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第三,同各種治安災害事故作斗爭;第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
(3)警察是國家的暴力工具,這一點主要是通過(警察具有武裝性質)體現(xiàn)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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