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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廣東鄉(xiāng)鎮(zhèn)事業(yè)單位考試高頻考點:法律

來源:考試吧 2014-05-14 15:49:45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2014年廣東鄉(xiāng)鎮(zhèn)事業(yè)單位考試高頻考點:法律”由考試吧發(fā)布,工考生參考,備考2014事業(yè)單位考試。

  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是事業(yè)單位考試中的重難點,考生朋友尤其要掌握的是誰可以成為行政復議機關,如此才能輕松應對考試。

  1. 關于行政復議的涵義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由上一級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2. 關于行政復議機關

情形 復議機關
一般情形 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特殊
情形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 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機關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全國范圍內(nèi)垂直領導: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省級以下的垂直領導:對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于省級部門向省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 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作為申請人 分別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
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人(行政公署、區(qū)公所、街道辦事處) 該派出機關的設立機關
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派出所、稅務所) 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該工作部門或工作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為復議機關
非政府工作部門的組織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直接管理該派出機構的機關為復議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作為被申請人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機關
聯(lián)名共同行為中的行政復議機關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原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被撤銷后 以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來確定相應的復議機關

  注意:行政復議機構 = 各級政府及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

  3. 關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一般來說,認為行政機關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提出復議。因此掌握了不予受理的范圍,則能在復習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復議機關不受理的事項:

  第一,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第二,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國防行為、外交行為;

  第四,抽象行政行為。

  4. 關于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行政復議申請的一般時效為60日(有例外: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行政賠償

  1.行政賠償?shù)姆秶?

  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行政賠償?shù)姆秶ㄇ址溉松頇嗟倪`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chǎn)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2.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

  (1)違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3.侵犯財產(chǎn)權的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4.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在國家賠償案件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只要依法被確認為違法,國家機關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的職務行為的合法性,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確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法,須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guī)定,一般包括6種情況: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jù)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職權;

  (5)濫用職權;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這些違法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條規(guī)定的情形,概括說來,就是: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實施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3)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chǎn)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其他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

  l 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以及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錯誤拘留、逮捕;

  l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錯誤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對無罪的人判處罰金、沒收財產(chǎn);

  l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無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

  l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或證人等刑訊逼供;

  l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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