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1. 關于行政強制的種類
種類 | 方式 |
行政強制措施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
扣押財物 | |
凍結存款、匯款 | |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進入場所檢驗、現(xiàn)場檢查等) | |
行政強制執(zhí)行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
劃撥存款、匯款 | |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 |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 |
代履行(代執(zhí)行) | |
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 |
2. 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
設定權內容 | |
法律 |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強制措施。 |
限制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和匯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 | |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guī)定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作出擴大規(guī)定。 | |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 |
行政法規(guī) | 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和財物,扣押財物,以及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
法律規(guī)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法律保留事項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 | |
地方性法規(guī)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
其他 | 法律、法規(guī)以外的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
3. 關于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設定
行政強制執(zhí)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設定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同時,從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fā),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自己執(zhí)行的情況。
4. 關于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中文明執(zhí)法原則的體現(xiàn)
(1)執(zhí)行協(xié)議制度,體現(xiàn)了柔性執(zhí)法原則。
(2)不得在夜間和節(jié)假日執(zhí)行制度。
(3)不得采取停供水、電、熱、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制度。
行政訴訟
1. 關于行政訴訟特有的基本原則
第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第二、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第三、不適用調解原則。
2. 關于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
情形 | 被告的確定 |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 ||
經(jīng)復議的案件 |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 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 |
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 復議機關 | ||
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決定的 | 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 |
對復議機關不服的 | 復議機關 | ||
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 ||
受委托的組織 | 委托的行政機關 | ||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 |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 | ||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 | 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 ||
經(jīng)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 | 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 | ||
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 | ||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 ||
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 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組織委被告 |
3. 關于不予受理的范圍
行政訴訟的立法對是否能夠提起行政訴訟采取了肯定式列舉與否定式列舉的方式,當我們能夠掌握否定列舉時,剩余的基本都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故此,將不能提起訴訟的情形羅列如下:① 國家行為;②抽象行政行為;③內部行為;④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終裁行為(行政復議法與出入境管理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⑤刑事司法行為(公安、安全、海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⑥行政調解;⑦行政仲裁;⑧行政指導(無強制力);⑨駁回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二次決定);⑩對公民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行政檢查等)。
4. 關于行政訴訟的證據(jù)的種類
一般有7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xiàn)場筆錄。
5. 關于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一般為原告主張被告舉證,例外的是主張國家賠償?shù)、主張不作為的,需要原告舉證。而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一般為誰主張誰舉證。
舉證證明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6. 關于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 | 案件范圍 |
基層人民法院 | 一般案件(專門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
中級人民法院 | 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
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的案件除外 | |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案件 | |
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 |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臺的案件 | |
本轄區(qū)內重大、負責的案件 | |
國際貿(mào)易行政案件 | |
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 | |
高級人民法院 | 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
7. 關于地域管轄
一般案件 | 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 | |
經(jīng)過復議的 | 維持 | 原行為機關的原行為→ 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 |
改變主要事實、依據(jù)定性、撤銷部分、撤銷或改變處理結果 | 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 復議機關的新行為→ 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 | |
不作為 | 原行為機關的原行為 →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 復議機關的不作為 →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 | |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經(jīng)常居住地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
不動產(chǎn)糾紛案件 | 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
8. 關于訴訟判決種類
判決類型 | 適用情形 | |
維持判決 | 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 |
撤銷判決 | 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 |
履行判決 | 對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仍有意義。 | |
變更判決 |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 |
確認判決 | 被訴行為合法或有效 |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不適宜判決維持或駁回起訴的。 |
確認被訴行為違法或無效的 | 造成損失,判令賠償;當無法繼續(xù)履行時,確認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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