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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其中,新增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名人虛假廣告事件頻發(fā),加強名人代言監(jiān)管的呼聲越來越高。中消協(xié)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八成網民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連帶責任。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無疑是將這種呼聲落實為行動。
心理學研究表明,如果一個人欽佩某人或某個群體,會通過模仿來形成自己的消費偏好。現(xiàn)代商業(yè)廣告將這種“名人效應”發(fā)揮到了極致。曾經有觀點認為,名人并不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要求其保證廣告內容真實過于苛刻。實際上,名人在廣告中扮演的角色無外乎三種:表演者、薦證者與發(fā)布者,無論以何種角色參與其中,名人在虛假廣告中都難辭其咎。
作為表演者,相同質量的商品,往往因名人參與其中而格外搶手。根據(jù)收益與責任對等的法律公平性原則,取得不菲收益的名人理應為其代言承擔責任。所謂薦證者,是指證言式廣告,大抵類似于“相信我,沒錯的”之類廣告用語。名人多是以消費者身份出現(xiàn),他們通過自身消費感受為商品或服務作證。此類廣告對消費者影響最大,正因為如此,各國法律對此都有嚴格要求。以美國為例,證言廣告被規(guī)定為“明示擔!,無論是名人還是普通人,都必須是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使用者,否則按虛假廣告處理,搖滾巨星杰克遜就曾因證言廣告不實,被處以巨額罰款。追究此類廣告中的名人責任,當無任何異議,這也正是社會輿論的焦點所在。
至于發(fā)布者,無外乎“我選擇,我喜歡”之類消費宣言,名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與普通意義上的廣告媒體別無二致,都是旨在發(fā)布信息、引導消費。任何媒體對其所發(fā)布的廣告,都有不容推卸的審查義務,即使是以“自媒體”形式出現(xiàn)的明星代言,同樣概莫能外。也就是說,名人、明星通過微博等給商品打廣告,也在此法適用范圍。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發(fā)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中的“廣告發(fā)布者”,顯然不僅局限于傳統(tǒng)媒體,也包括以發(fā)布者身份現(xiàn)身的名人。
名人代言廣告本質上都是一種履行合同的職務行為,理應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以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落到實處。通過法律問責,讓名人知道,代言廣告不僅是一項高收益的商業(yè)行為,更是一項高風險的法律行為,怎可光賺錢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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