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行政訴訟基本知識
行政訴訟特有基本原則:(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4)不適用調解原則;(5)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訴訟管理的分類主要有:
(1)級別管轄:基層、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轉移管轄
行政訴訟參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第一審程序中無論哪一級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一律實行公開審理,不能書面審理,除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一律公開審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一審判決,如延長判決,需上級法院批準;二審判決時間在二個月內。
27、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決定
行政訴訟判決可分為:(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5)行政賠償判決;(6)確認判決。
撤銷判決適用的五種情形指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行政訴訟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針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訴訟決定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判決、裁定以外所涉及訴訟的事項作出的司法處理,其范圍是:(1)有關管轄;(2)關于訴訟期限;(3)關于回避事項;(4)有關再審案件;(5)在司法實踐中也會遇到《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guī)定的事項,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確定不公開審理,承擔訴訟費用等,這些事項往往以決定方式作出處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識
犯罪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tǒng)一,犯罪的階級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賦予公民對某些犯罪采取絕對防衛(wèi)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權利,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29、刑罰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主要分為: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的刑罰,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對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監(jiān)禁,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條、第69條規(guī)定外,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