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
“編外人員”犯事,頻頻讓涉事單位陷入輿論漩渦。前些日子唐山市兩名女“協(xié)警”當街廝打、延安城管“協(xié)管員”打人等惡性事件中,參與者均為“編外人員”。出事之前,他們身著制服,工作幾乎和編制內(nèi)的警察、城管人員沒有兩樣。然而一旦出了問題,所在單位便馬上與他們劃清界限,讓他們以個人身份承擔責任。問題是,辭退這些“編外人員”真能使涉事單位撇清干系嗎?
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只要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其職務行為后果就由用人單位承擔。“編外人員”沒有執(zhí)法資格,如果執(zhí)行編內(nèi)人員承擔的工作任務,本就已經(jīng)違法,再因粗暴行為引發(fā)矛盾沖突,毋庸置疑應追究法律責任。但是,惹事的“編外人員”不應成為唯一的責任承擔者,替聘用單位“背黑鍋”。讓“編外人員”當“替罪羊”,既是對法律紀律的藐視,也是對涉事單位管理混亂的縱容。
面對輿論質(zhì)疑,有的涉事單位領導還大叫“委屈”:確實是“臨時工”,總不能造假吧?這種論調(diào)背后,既有客觀上的無奈,也有值得反思的隊伍管理現(xiàn)實!熬幫馊藛T”工資低又不占編制,的確能為一些部門解決人手不足的問題,編外身份又使他們往往成為處理棘手問題的首選,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后能成為涉事單位化解危機的“緩沖帶”、逃避追責的“擋箭牌”。
頻頻打出“編外人員”牌,不但緩解不了輿論質(zhì)疑,反而引起更大波瀾,使涉事單位陷入更大的被動,聲譽受到損害。要建立負責任的政府,就應當下決心糾正“掩耳盜鈴”的“編外”亂象。
更重要的是,在追究惹事“編外人員”責任的同時,應當讓那些躲在背后的人走到前臺來承擔責任,還應查一查他們聘用“編外人員”是否合乎法規(guī)、有沒有對“編外人員”盡到崗位培訓責任。唯有如此,“編外人員”屢屢成為“替罪羊”現(xiàn)象才可能減少,政府形象才不會因此一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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