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政治:一個行政機關,大到公章、制服,小到信封、便箋,都具有公權力的符號意義。
因為自己同家人出行受到巡警的幫助,山西大同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勇向警方寄了一封感謝信。由于這封感謝信加蓋了公章,有網友質疑李勇公車私用。對此大同市檢察院予以否認,李勇辯解說,加蓋公章,是為了證明所敘事實真實可靠(《南方都市報》9月7日)。
個人寫感謝信加蓋上檢察院公章,這事一看就不簡單。雖然官方否認有公車私用,但口說無憑,要讓他人相信,恐怕不容易。其實大同檢察院只需將本院的公車詳情曬曬就可以了,這樣大家就能看清,其中有沒有李勇感謝信提到的別克商務車。
這起事件中“公車私用”,目前還只是個疑問。但是“公章私用”卻是鐵板釘釘的—檢察院的公章,是公權力的象征,只應在公務行為中使用,這位副檢察長既然并非駕駛公車執(zhí)行公務,而只是個人因為私事,向其他單位寫封感謝信,這與檢察院何干?
“公章私用”,這其實比“公車私用”更嚴重,“公車私用”,只是個人占了些公家的便宜,但“公章私用”,可能會讓公權力從國家公器變成個人私器,導致權力的濫用以及尋租行為。雖然看起來,大同副檢察長李勇私用公章,未造成惡劣后果,但是,檢察院的章竟然可以隨便蓋,這足以表明大同檢察院的管理漏洞。
法治社會要求公權力規(guī)范運行,而規(guī)范的一個關鍵,就是公私分明。一個行政機關,大到公章、制服,小到信封、便箋,都具有公權力的符號意義,如果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這些東西用于滿足私人要求,服務私人利益,那么,將會損害政府的信用,危及他人合法權益,因此,絕不是一件小事。
媒體曾報道,德國的一位經濟部長曾用公用信箋給企業(yè)寫了一封推薦信,因此而被罷官,公眾和媒體指責他用經濟部的信譽給他人做擔保。一張薄薄的公用信箋,就讓經濟部長丟了烏紗帽,倘若是私用公章,問題恐怕更嚴重,不只是“罷官”就能收場的。
從眉山市委宣傳部辦公室主任發(fā)公函要求照顧子女入學,到文昌市政府發(fā)公函要求法院改判官司,再到這次大同檢察院的例子,一些地方“公章私用”現象,當引起警惕,對于這種公權濫用的行為,相關部門萬不可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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